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伟、王青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1日夜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村刘向武经营的饭店内,酒后无故用该饭店内的凳子殴打同在饭店内吃饭的本村昝××,造成昝××头外伤、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昝××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有被害人昝××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刘××、郭××、刘××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伤情检验鉴定书,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就上述指控,被告人文某某辩解是被害人昝××先动手打他,他才拿凳子砸的,被害人也拿啤酒瓶将他头部砸伤。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村刘××经营的饭店内,酒后到同在饭店内吃饭的昝××(和文某某同村)所在的房间,两人因话不投机,文某某即拿凳子、啤酒瓶殴打昝××,造成昝××头外伤、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昝××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文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昝××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昝××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事发当晚,他和广联公司推销饲料的业务员(郭××)、刘××一同到刘××开的甄庄饭店吃饭,他们坐到房间后,业务员出去点菜,他和刘××在说话时,文某某进来坐下,他见文某某酒喝得不少,就让文某某出去,文某某不出去还说:“坐这是看起你!”没办法他就出去了,碰见几个熟人给他了半瓶啤酒,他手拿半瓶啤酒喝着又进到原来的屋子里,让文某某出去,文某某不但不出去,还随手拿起凳子砸他,他用胳膊挡,登子砸住了他的右胳膊,这时刘××、刘××、业务员都去拉架,文某某就夺过他的酒瓶照他的头上打了一下,头部流血了。大家将他们拉开后,将他送到了医院。
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21日19时许,他在昝××就餐房间外面的小隔间里和刘××、昝××说话,听见昝××的房间里有人吵闹,他进去后见饭店的凳子倒在地上,昝××和文某某揪在一起,他把两人拉开后,文某某又拿了一个瓶子打在昝××的头上,把昝××的头打流血了。后他和刘××、昝××把昝××送到了医院。
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21日19时许,昝××叫他和推销饲料的业务员(郭××)一块去吃饭,他们到饭店刚落坐,文某某也进去坐,并说昝××:“坐这是看起你们!”昝××说:“啥看起看不起!”两人为此斗起了嘴,他们见文某某喝酒了,就都出去了,一会儿,文某某又回到那个屋子,两人在里边打了起来,刘××和刘××进去把他俩拉开,他见昝××头上有血,刘××、高××几个人把昝红欣送到医院。
4、证人郭××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他和昝××一块到饭店吃饭,他出去点菜,随后昝××不知为啥也出来了,他见有养猪户在吃饭,就到房间和人家打招呼,一会儿听见有人打架,他出来,见昝××和一个人(文某某)揪在一起,头上流着血。他和饭店老板进去把两个人拉开。
另有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条,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辩解被害人昝红欣先动手打他,也拿啤酒瓶将他头部砸伤,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菊环
审判员: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焦晓雷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寇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