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物证驾驶无号牌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葛市X镇X街里时,撞住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潘瑞珂,造成潘瑞珂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潘XX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情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及相关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