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语,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秦某,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女,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养老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称: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篡改原告的职工档案,以原告符合《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且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以原告上年度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按照低于应缴费工资40%的基数缴费。故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少缴费和篡改职工档案违法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造成原告的个人账户金额减少。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200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x.96元,其中2008年1月至12月的损失2780.64元,200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损失x.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经原告申请,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也为其交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12日,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诉讼程序,并经法院指定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的管理人。现原告以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篡改了原告职工档案及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致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减少为由,与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该纠纷不属民事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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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某
审判员叶芳
代理审判员于利
代理审判员申威
代理审判员唐小龙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