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聚脂粉化工原料,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后被告先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x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据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仅欠货款x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至今,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无锡市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x元;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x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向原告另行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516.25元,减半收取758.13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