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儿子在北京被人绑架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张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存款条、借条、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张一X、田XX、高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