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儿子在北京被人绑架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张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存款条、借条、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张一X、田XX、高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