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9日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载王续忠沿宋岗至许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许庄村委后李某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乘车人王续忠当场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某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协议书、收条,证人李X发、李X兴、李X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