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黄河钻井丰收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略).5元的货物。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略).5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略).5元及违约金(略).6元。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两被告于2006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
二、原告于收到上述款项后向两被告交付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某证明书、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计量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试压块报告、水泥合格证(被告自供的除外)、水泥原材料试验报告、中沙和石子原材料试验报告;
三、两被告于收到以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4。8万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两被告在第一、三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付款时,向原告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略)元、诉讼保全费4453元,由两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纪勇
审判员田鑫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某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