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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判决宣告前,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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