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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下岗个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以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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