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9月2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二OO九年二月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永鑫,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和200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本市X镇X村自己家中和望城县的租住地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30余期,收受下线陈某乙、张明台、罗某(均另案受理)等人报单约x元。被告人张某某除将收受的金额共计为x余元的码单报给上线陈某甲(另案受理)外,其余收受的投注均被被告人张某某“吃单”(收受投注款后,未将码单上报给庄家,未中奖的号码由自己得投注款,中奖的号码由自己按“地下六合彩”的兑奖比例向下线兑奖)。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下线陈某乙报单x元;收受下线张明台报单约x元。被告人张某某除报单给上线陈某甲x余元,其余投注款用于支付下线报酬、兑奖及自己“吃单”。
2、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望城县的租住地收受下线罗某报单x余元。所收投注款用于支付下线报酬、兑奖及自己“吃单”。
200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向本院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当地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村委会具备监管、帮教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同案人未到案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退缴赃款的缴款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蒋某丙、蒋某丁、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赃款,同时其所在村委会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当地表现较好,村委会具备监管、帮教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如意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人民陪审员陈某强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