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于某某,河南正剑(略)事务所(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秦XX因琐事发生吵骂。争执中秦某某将秦XX打倒在地,致秦XX左胳膊摔伤。经法医鉴定秦XX左桡骨远端以及左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崔XX、秦某X、张X、秦某•X、宋XX、秦某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秦XX的陈述、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