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又名段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8日被(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张某某,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源、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钱景、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段某某与妻子王德蕊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王德蕊于2009年秋季外出打工后未再与段某人联系,后段某某家人多次找到王德蕊家,欲让劝说王德蕊回家未果。2010年5月28日20时许,段某某得知自己母亲又去找了王家人后,持杀猪刀窜至南召县X乡X村王庄组其岳父王××家,朝岳母陈丰勤胸部、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陈丰勤当场倒地,继而持刀欲刺王××,王××奋力反抗并高喊救命,在场的王××邻居高××上前拦阻,后臧××等人闻声赶到阻止,王××夺下段某某手中杀猪刀,段某某逃离现场。陈丰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29日死亡。
经鉴定:陈丰勤系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段某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制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人王××、高××、臧××等人证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段某某应定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段某某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人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段某某与妻子王德蕊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王德蕊于2009年秋季外出打工后未再与段某人联系,后段某某家人多次找到王德蕊家,欲让劝说王德蕊回家未果。2010年5月28日20时许,段某某得知自己母亲又去找了王家人后,持杀猪刀窜至南召县X乡X村王庄组其岳父王××家,朝岳母陈丰勤胸部、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陈丰勤当场倒地,继而持刀欲刺王××,王××奋力反抗并高喊救命,在场的王××邻居高××上前拦阻,后臧××等人闻声赶到阻止,王××夺下段某某手中杀猪刀,段某某逃离现场。2009年5月29日,段某辉在逃跑途中被南召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陈丰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29日死亡。
经鉴定,陈丰勤系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段某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制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于二0一0年六月四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中心现场位于陈丰勤家院内。院子南侧是堆放的香菇棒,香菇棒北侧有一80cm×75cm血泊(拍照后用拭子提取)。靠近血泊有一小木凳。
(二)鉴定结论
1、南召县公安局公(召)鉴(尸检)字[2010]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陈丰勤尸体胸部:左胸部乳头上有一4cm×1.5cm哆开创口、深达胸腔;左胸锁骨中线2、3肋处有一2cm×0.4cm创口、深达肌层;胸骨下段某6cm、2.5cm相互垂直的表皮剥脱。左腋下7肋处有一2cm×0.8cm创口、深达皮下。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
腹部:脐下有一长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腹腔,从该创口溢出腹腔内的大量肠管,溢出肠管已呈紫褐色。
腰背部:腰部左侧有一3.5×0.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肌层。
四肢:右手中指掌侧近指关节有一2.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右手无名指掌侧近指关节有一1.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大腿背侧乆窝上有一5cm×1,8cm,中段某侧有一4cm×0.5cm,两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肌层。
解剖检验:左乳头上创口,深达胸膜、未伤及肺脏。双肺、心脏、纵膈未见损伤。腹腔积血约x。肝脏、脾脏呈贫血状。结肠有3×2cm、2cm1×.8cm、2.5cm×2cm三处破口,小肠有一1.5cm×1.8cm破口。
鉴定结论:陈丰勤系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宛刑鉴定委员会[2010]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
鉴定意见:段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限定责任能力。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1)刀上血迹、现场院内地面血迹是陈丰勤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2)段某某黑色西服右外兜的血迹、桔黄某手电带有的血迹是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陈丰勤是王学海生物学母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
(4)南召县公安局(2010)召公法医门诊X号法医临床鉴定书
高××右手背小鱼际处有一弧形3.5cm创口、已缝合、边缘整齐。损伤系轻微伤,符合锐器伤特征。
(5)南召县公安局(2010)召公法医门诊X号法医临床鉴定书
王××左乳头内侧有一2cm创口、未缝合、深达皮下。损伤系轻微伤。符合锐器伤特征。
(6)南召县公安局(2010)召公法医门诊X号法医临床鉴定书
王××右前臂有0.5cm划伤痕不构成轻微伤。符合刀划伤痕特征。
(三)其他证据
1、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5月28日在现场提取尖刀一把。
2、对段某某人身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5月29日15时10分对段某某人身搜查,段某某黑色西服上衣右外兜有血迹,上衣口袋桔黄某手电一把(带有血迹),将上述物品扣押。
3、对段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2010年5月29日13时对段某某人身检查:段某某右手中指有一1.5cm划伤;右手无名指有一1.7cm划伤。
4、南召县医院对陈丰勤抢救记录
陈丰勤入院后即给予补液、止血、抗休克、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经抢救bp70/x。病人血型Rh(-)。经家属同意转南阳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5、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诊断:重度低血容量性休克、胸腹部多处刀伤、肠破裂伴坏死。
6、调解协议及收条:证实2010年6月4日,王××、王××、王××与段××、王××达成调解协议,段某某家属赔偿王××、王××、王××x元。
7、发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
8、段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段某某的基本情况。
9、陈丰勤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害人陈丰勤的基本情况。
10、陈丰勤死亡证明证实陈丰勤于2010年5月29日死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六年前我闺女王德蕊跟段某某结婚,关系不错,后来闺女生小孩时,不知什么原因段某某经常打我女儿,两人关系出现紧张,去年农历8月份王德蕊外出打工后就没和我们家人联系,段某人也曾到我们家找人,但我们也确实不知她的下落。2010年5月28日晚上8点10分左右,我们已经吃过晚饭,我爱人陈丰勤、王××、高××都在堂屋看电视,我在院里接着段××打来的电话说:段某某一会儿要过去你是不是躲一下我在厕所解手时看见跑屋里一个人,我也赶紧起来往屋跑,进到屋里看见陈丰勤在地上躺着,段某娃拿刀往她身上戳,段某娃又往我身上戳,其中一下戳着我左胸部,他还要戳我,我趁势握着了他拿刀的右手,另一只手握着刀把和刀刃中间,我握着他的手一直给他推到堂屋东山墙上,这时候邻居藏洪刚过去了,臧××让段某娃丢手放刀,段某娃松手,刀掉在地上,我赶紧把刀扔在一边,并喊俺娃把刀拿走,然后段某娃就走了。案发后段某某家赔偿我家x元。
2、证人王××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我与父亲王××、母亲陈丰勤、邻居高××在我家看电视,我们看完新闻联播后,我姐夫段某某从门外跑着进了屋,我见他手里拿着一把杀猪刀搂住我母亲陈丰勤用手中的刀往陈丰勤肚子上戳,高××就赶紧站起来拉段某某,但拉不住段某某,这时我母亲就趁机跑到院里喊救命,段某某把我父亲按倒在屋里桌上,用刀往我父亲身上戳,戳了几下后,我们邻居臧××和王××跑过来,他俩与我父亲一起按着段某某,我父亲王××这时把段某某手中的刀夺下来扔到门口,我就跑过去把刀捡起来拿到屋里,这时段某某挣扎着跑了。段某某拿的是一把一尺多长,三指宽,铁制、木把,平时杀猪用的刀。
3、证人高××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7点半左右我在邻居王××家看电视,陈丰勤二女婿段某娃就进屋了,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朝陈丰勤肚子上戳,我赶紧上前去推段某娃,因为我年纪大也推不动他,他还用刀戳陈丰勤肚子,我也不知道具体段某娃戳她几下,陈丰勤喊着救命啊,救命啊,到院里倒在地上,王××听到救命就跑到屋里,把段某娃顶在墙上,段某娃用力又戳王××胸部一下,我就到门口喊人,等我回到屋里时王××和爱人刘小君把段某娃推到墙上,由于陈丰勤受伤,都去照护她去了,段某娃趁机跑掉了。
4、证人臧××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大概7点半多一点的样子,我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喊着:“救命啊!”我一听是陈丰勤的声音,我就和老伴陈××赶快往陈丰勤家里跑,我跑到陈丰勤家一看,见陈丰勤跪在地上,双手爬在一把椅子上,地上身上全是血,我老伴陈××赶快上去扶着陈丰勤,我到上屋一看,王××躺在桌子上,段某某手里不知拿着什么东西要往王××身上戳,王××双手抓着段某某的手往外推,双方就这么你来我往的用着力,我就上前一膀子把段某某挤到边上,这时王××趁机把段某某手里的东西夺下来,站起来后顺手把东西扔在地上,这时我才看清楚时一把木柄杀猪刀,我孙女臧××赶快捡起刀拿着跑了出去,这时王××的弟弟王××也进屋了,问段某某:你干啥哩,你干啥哩边说边拽着段某某领子按在上屋东山墙上,段某某也没说话,然后王××掏出手机站在院里打了110,在王××报警的时候,段某某出门跑了,然后公安局的就来了。在公安局的来之前,我们问陈丰勤是咋回事,陈丰勤说是大娃戳住他肚子了。
5、证人陈××的证言:陈丰勤跟我家住并排,2010年5月28日晚听见陈丰勤那院,陈丰勤喊:“救人呐、救人呐”我以为谁得了疾病,就赶紧让我老伴臧××去看看,我与老伴一前一后到了陈丰勤院后我就看见陈丰勤捂着肚子蹲在院里,肚子往外还流着血,我老伴就往陈丰勤家屋里去,我站在院里看见段某某拿着一把刀,把陈丰勤的老伴王××按在堂屋的桌子上要用刀扎他,我老伴就上屋里去要夺段某某手上的刀,我在外边就赶紧用手捂着陈丰勤的肚子,陈丰勤嘴上还说:“段某某扎了我三刀”段某某用的刀是一把杀猪刀,单刃、木把,有尺把长。
6、证人臧××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家里听见邻居陈丰勤在喊“救命”,我爷爷臧××先过去,我跟着过去看见陈丰勤在她家院靠近大门的树下边,一手扶着椅子,一手捂着肚子,让我们赶紧上屋。我和我爷上她家堂屋,看见段某某一只手勒着王××的脖子把王××摁在堂屋的桌子上,另一只手拿着刀要扎王××,王××用手推着段某某拿刀的手,我爷就赶紧上去用身子扛着段某某的身子,王××乘机把段某某的刀子夺了下来扔在堂屋门口的地上,我捡起刀扔到王××家院子外边台阶下边的草丛里。那把刀是一尺多长的杀猪刀,头上带尖,稍微有点弯,木把。
7、证人王××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上8点多,我在楼上看电视,我老婆刘天君喊我,我顺着声音到我房后的老院,看见刘天君将段某某推到当门东边的界墙上,我不知怎么回事就对段某某说你再闹我报警了。段某某说报警你报警去。我到院子里,别人拿有手电一照,我看见我嫂子陈丰勤蹲在地上,地上一滩血,我马上打电话报警,又打120叫救护车。
8、证人王××的证言:段某某与陈丰勤的女儿王德蕊2004年结婚,婚后第二年段某某患了精神病,去年8月份王德蕊出门打工,一走就没有信了。2010年5月28日下午在云阳我丈夫接到王德蕊姐夫打的一个电话说王××去他家了,说不跟俺亲戚了,还说俺要把他全家杀死,电话挂了,我们也不知道咋回事,想着赶紧得解释解释,我和段××领着孙子去了云阳王德蕊姐夫的塑钢门市部,,我们俩给他解释说俺们凭啥杀你们全家,要是他听谁说的闲话明天可以去对质,说着我就掉泪了,我孙子也在哭,王德蕊姐夫看我哭了就骑着摩托走了,我和段××就领着孙子回来了,到家后我儿子段某某领着孙子在门口玩,我就回屋了,没停一会我出来找到孙子,孙子说他爸跑的可快去他外婆家了,我一听怕出事就对段××说了这件事,他听了就赶紧给一个人打电话,让他拦住段某某,过会儿电话打过来说没拦住,段××就赶紧给王××打电话,说我儿子上家去了,怕出事让王××家人赶紧躲躲,又停了一会儿,也不知谁打电话说段某某戳住陈丰勤了,我就和段××一前一后去了田庄,看见陈丰勤倒在地上,流了不少血。
9、证人段××的证言:大概2005年下半年,段某某经常无缘无故打人,送到医院检查得了精神分裂症,段某某得了精神病后不能干活,王德蕊就外出打工,2009年农历8月王德蕊又外出打工,10月份电话停机后就联系不上,我们给她娘家说了,王德蕊父母说没事停停就回来了,但王德蕊一直没回来,后经我们多方查找,王德蕊在新野县X镇跟一个男人共同生活,我们找到那儿,见面后没说两句话王德蕊就躲走了,我们回来后找到王德蕊父母做他们工作,让他们帮忙去找,我们拿钱,人找回来后不想过离婚也可以,她父母一直借故推着不去,这中间段某某也去过王德蕊家跪在王德蕊父母前求他们去找王德蕊。2010年5月28日下午,我接到王德蕊姐夫董玉琢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听王德蕊父亲说,你家放出话了,王德蕊不回家把他们一家杀完,既然你们这样说了我们就不亲戚了。然后电话就挂了,下午我们找到王德蕊的姐王德伟,我们就给她解释这个事,说着说着我爱人就哭了。我们把孙子从云阳接回来过周末,到家7点多了,段某某问他儿子为什么回来这么晚,我孙子说:我奶光哭哩,还说逼不中了。我在外面干活没停多久,我听见孙子在哭,我问怎么回事,孙子说他爸去田庄了,我怕段某某去找事,就赶紧给邻居董小军打电话让他拦一下,他出来得晚,没看见段某某,我给王德蕊父亲打电话说段某某心里不美,去田庄了你们先躲躲。过了一会儿我接电话,说段某某把陈丰勤扎倒了,我和爱人就赶紧过去看,见陈丰勤在地上躺着受伤了,地上有血。
10、证人董××的证言:2010年5月28日晚7点多,我在家里接到段××电话说:段某某上那边了,你在路上看见他拦住别让去,听他说话时很慌张。然后我去路边看站了一会儿,也没见段某某,后来我听庄上邻居们说陈丰勤让段某某扎伤了。
11、证人董××的证言:段某某与王德蕊关系不太好,段某某平常肯打她,去年王德蕊离家后一直没有回来。案发当天上午,王××到我家说,段××托着王德如到他家对陈丰勤说让王德蕊回家,如王德蕊不回家对亲戚们都很不利。我就给段××打电话,段××说他们找人说威胁的话。后段××夫妻带着孙子到门市部,王××跪在地上说没有对不起王德蕊。
12、证人王××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段××等三人到自己门窗店,段××问董××下午打电话是什么意思。后王××跪在地上哭着说,不会把媳妇的钱捋的干干的。
13、证人王××的证言:到现场看见陈丰勤在地上跪着,段某某当时还在院里站着,王××拉着段某某,王××用王××手机给段××打电话说段某某砍着陈丰勤了。
14、证人赵××的证言:去年王德蕊外出打工就一直没有回来,段某某去王××家说合此事,王××称不知道王德蕊下落,前不久听说段某某的家人在新野县找到了王德蕊,王德蕊不愿意回来和段某某一起生活。听说段某某有精神病,经常吃着治病的药,但没有见他犯过病。
15、证人廉××的证言:那一天晚上,段某某逃跑后,我和公安局一个民警在南召边界王庄附近看见段某某,段某某扭头往一块地里跑,民警在前面追,我在后面跟着与民警相距十几米远,民警说让段某某站住不要跑,我追上时看见段某某站在地边犹豫着想跑但没跑,民警在劝说不让他跑,我也劝不让他跑,后段某某站那不再动了,民警上去将他抓住。
16、证人刘××的证言:陈丰勤出事后,刘××跟着先到南召县人民医院抢救,因医院缺少她那种血型,又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进行抢救,但血型非常紧缺,又赶到郑州医院,医生说人不行了。5月29日上午10点多陈丰勤停止呼吸。
17、南召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罗中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自己与廉××在到鲁山县X乡道口追查段某某,5月29日11时许在王庄附近一山坡上廉××发现段某某,段某某逃跑,罗中伟边追边喝令段某某站住,大约跑了一百米左右段某某站在原地说“我不跑了,我投案。”后罗中伟将段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18、证人赵××、段某清、廉德周的证言:听说段某某婚后得精神病了,感觉其说话迟,听说他打妻子。王德蕊去年打工后就没有与家里人联系。
(五)被告人段某某供述:我和王德蕊结婚后生有一男孩段某阳,2岁多,我精神上有问题,在家也干不成活。后王德蕊要和我离婚,也没有离成。去年8月份王德蕊外出打工,到10月份就没有了消息,我父亲打听到王德蕊在新野打工和一个四十七岁的人在一起生活。2010年5月28日晚8点左右,段某阳说他奶在他姨家哭,还说他姨和他外婆要逼死他爷和奶哩。我就拿一把杀猪刀去王德蕊家里,感觉自己精神病犯了,我只能记得我用杀猪刀往岳母陈丰勤上半身戳了几下,然后岳父过来阻止,我好像也用刀伤着他了,具体伤哪儿了我不知道,过了一会邻居们又来了几个人,具体谁来了,我不记得了,然后我就跑了。第二天我在山上(鲁山境内)或村庄边上具体我记不清了,碰见一个人说他是警察,然后我就自首了。
上述证据经过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被告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方向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段某某持刀扎死被害人陈丰勤、扎伤王××、高××的事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夫妻感情问题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人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性情粗野,不计后果,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惩处。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段某某及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段某某应定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段某某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人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对段某辉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高××等证人及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照被害人胸腹部刺扎多处,深达腹腔,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足以证明被告人段某某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段某某作案后未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在逃跑不能的情况下,束手就擒,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段某某应定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段某某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显娥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马景琦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