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孔某某,又名孔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杜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杜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杜某乙、杜某丙之母。
被执行人周口利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本院(2010)扶执字第X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二O一O年十月十三前日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前报告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并拒不报告财产。本院遂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扶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口利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三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口利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利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