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略),系邵阳市益百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李铁英
审判员黄某洪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