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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略),系邵阳市益百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李铁英

审判员黄某洪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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