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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诉被告洛阳市天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老城区X路X巷X号楼X门X号。

被告洛阳市天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谷XX,经理。

原告何XX诉被告洛阳市天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被告洛阳市天彩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来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印制《洛阳风韵》上、下册。上册已于2008年印刷完毕,款、货两清。中间由于上册书封面遭人破坏,已经西工法院判决,更换书皮,已经执行完毕。现在我要求天彩印刷公司印刷《洛阳风韵》下册遭到拒绝。为怨恨我在法院告了他的状,请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印刷质量合格、价格公平、按时出版《洛阳风韵》下册300册。

被告洛阳市天彩印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不成立,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印刷下册仍需原告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没有批准手续我们是不能私自印刷的,否则就是违法。关于书号问题其他别的单位可以印刷但是不能以我公司名义。若我公司印刷需原告办理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被告为原告出版《洛阳风韵》上册1000册,且已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因印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做出(2009)西民初字第X号判决,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承印《洛阳风韵》下册遭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印刷《洛阳风韵》下册。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8年8月20日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出版《洛阳风韵》上册时,其下册并未创作。在下册完稿后需经有关部门审定和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方可印刷。原告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亦未取得准予印刷的相关手续,即要求被告承印《洛阳风韵》下册,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系印刷单位,无办理相关出版手续的义务,其辩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宏海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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