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7日上午,在东姚镇兴国中学校内,被告人郝某某怀疑前妻郝XX与被害人赵XX有男女关系,到被害人赵XX的宿舍前,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郝某某把被害人赵XX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郝XX、邓XX、侯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照片、现场照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金昌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田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