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X,男,1982年生。
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薛某某不服,以“没有参与2010年元月初的盗窃,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268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兵
审判员施建领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