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XX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p河区X街。
委托代理人:马一XX,女,19XX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马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七XX,女,19XX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二XX,女,19XX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三XX,女,19XX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四XX,女,19XX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XX,女,19XX年5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六XX,女,19XX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p河区。
上诉人马X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XX及委托代理人马一XX、朱XX,被上诉人马二XX、马七XX、马三XX、马四XX、马五XX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亚卿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马六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