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分期偿还其所欠原告万某的借款本金17000元,即2012年12月30日前被告张某向原告万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被告张某偿清余下欠款7000元;
二、原告万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某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被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