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薛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其与薛某某于200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2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10月23日婚生长子薛某闯出生,2005年农历腊月23日婚生长女薛某彤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张某某发现薛某某非常不负责任。几年来,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也不去挣钱养家,花言巧语多次骗张某某的亲戚借钱给他。薛某某借的钱并未养家,还多次向张丽红要钱。从今年2月份开始,薛某某和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并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一个假离婚证。薛某某经常到张某某娘家和其上班的地方闹事,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薛某某离婚,抚养婚生长女薛某彤,婚生长子薛某闯由薛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薛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正月份张某某与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10月23日婚生长子薛某闯出生,2005年农历腊月23日婚生长女薛某彤出生,现均随薛某某生活。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薛某某经常不在家,对家和孩子不管不问。因生气张某某回娘家居住已半年。张某某婚前财产有:挂衣柜2个、北京柜1个、大椅子6把、小椅子4把、桌子1张、小床1张、富士达牌洗衣机1台,以上物品现均在薛某某处。
本院认为,张某某、薛某某婚前了解比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薛某某不负责任,对家和孩子不管不问,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已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仍然无法改善张某某与薛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张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孩子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婚生长子薛某闯随薛某某生活,婚生长女薛某彤随张某某生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薛某闯随薛某某生活,婚生长女薛某彤随张某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挂衣柜2个、北京柜1个、大椅子6把、小椅子4把、桌子1张、小床1张、富士达牌洗衣机1台,归张某某所有,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物品归还张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
二○一一年一月日
代理书记员李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