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区支行。
住所地:杨陵区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杨陵支行干部,住武功县X镇X路建设银行家属院。
被执行人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安徽省颖上县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共计13538.96元,并承担执行费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