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略),2010年9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抓获。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天婵、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0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已判刑)二人携带撬杠、尖刀等工具到开封县X乡X村邢XX家,欲盗窃其家耕牛,盗窃过程中被邢XX、邢XX父子发现,田某某与张本力分头(略)跑,在抓获张本力的过程中,张本力用尖刀将邢XX刺伤。经鉴定,邢XX的伤属轻伤。
2、2000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李小根、田某生、董合营(四人已判刑)到开封县农机公司工程汽车配件厂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三辆“铁塔”牌20马力红色四轮车头盗走,价值x元,以75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3、200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田某生、田某成(三人已判刑)窜到开封市X乡X村马XX家,将其家2头耕牛盗走,价值3400元。
4、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二人已判刑)到开封市郊区仁和屯赵XX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兰色“巨力”牌机动三轮车盗走,价值4800元,后以30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5、2001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郭若金、田某成、徐庆刚、曹建党(五人已判刑期)、华小喜(在(略)),开两辆机动三轮车到兰考县X乡X村委,盗窃李XX家牛1头,康XX家牛1头,梁X家牛2头,张XX家牛1头,总价值6600元,后通过曹XX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6、2001年3月25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已判刑)、孙广民(在(略))到开封市郊区X村刘XX家,将其家的一辆兰色“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100元。案发后该车追回返还失主。
7、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曹建党、孙广民到开封市西郊盗窃2头花色奶牛,价值5600元。后通过曹XX销赃,案发后奶牛追回。
8、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曹建党、孙广民到开封市X乡X村魏XX家将其家的3头牛盗走,价值3600元,后以23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9、199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田某成、徐家新(二人已判刑)到开封县X乡X村时XX家,将其家的1头猪盗走,价值840元。
10、1996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县X乡X村,盗窃徐XX家猪一头,盗窃杜XX家猪2头,盗窃赵XX家猪1头,总价值2240元。
11、1996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市X乡X村王XX家,将其家1头猪盗走,价值560元。
12、1999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县X乡X村朱XX家,将其家1头猪盗走,价值4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的成立,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辩解称:指控的去兰考偷牛那次我没去;也没有去偷过猪。
经审理查明:1、2000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已判刑)二人携带撬杠、尖刀等工具到开封县X乡X村邢XX家,欲盗窃其家耕牛,盗窃过程中被邢XX、邢XX父子发现,田某某与张本力分头(略)跑,在抓获张本力的过程中,张本力用尖刀将邢XX刺伤。经鉴定,邢XX的伤属轻伤。
2、2000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李小根、田某生、董合营(四人已判刑)到开封县农机公司工程汽车配件厂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三辆“铁塔”牌20马力红色四轮车头盗走,鉴定价值x元,以75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3、200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本力、田某生、田某成(三人已判刑)窜到开封市X乡X村马XX家,将其家2头耕牛盗走,鉴定价值3400元。
4、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二人已判刑)到开封市郊区仁和屯赵XX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兰色“巨力”牌机动三轮车盗走,鉴定价值4800元,后以30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5、2001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郭若金、田某成、徐庆刚、曹建党(五人已判刑期)、华小喜(在(略)),开两辆机动三轮车到兰考县X乡X村委,盗窃李XX家牛1头,康XX家牛1头,梁X家牛2头,张XX家牛1头,鉴定总价值6600元,后通过曹XX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6、2001年3月25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已判刑)、孙广民(在(略))到开封市郊区X村刘XX家,将其家的一辆兰色“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盗走,鉴定价值2100元。案发后该车追回返还失主。
7、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曹建党、孙广民到开封市西郊盗窃2头花色奶牛,鉴定价值5600元。后通过曹XX销赃,案发后奶牛追回。
8、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小根、田某成、曹建党、孙广民到开封市X乡X村魏XX家将其家的3头牛盗走,鉴定价值3600元,后以2300元销赃,赃款平分挥霍。
9、199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田某成、徐家新(二人已判刑)到开封县X乡X村时XX家,将其家的1头猪盗走,鉴定价值840元。
10、1996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县X乡X村,盗窃徐XX家猪一头,盗窃杜XX家猪2头,盗窃赵XX家猪1头,鉴定总价值2240元。
11、1996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市X乡X村王XX家,将其家1头猪盗走,鉴定价值560元。
12、1999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家新、田某成到开封县X乡X村朱XX家,将其家1头猪盗走,鉴定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本力、李小根、田某生、董合营、田某成、郭若金、徐庆刚、徐家新、曹建党、曹建廷的供述,被害人邢XX、邢XX、潘XX、马XX、赵XX、李XX、康XX、梁X、张XX、刘XX、魏XX、时XX、杜XX、赵XX、王XX、朱XX等人的陈述,证人曹X、王XX的证言,关于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在(略)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纵观全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在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系未遂,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朱登博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