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女,系余某甲妹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余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乙、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