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壁市铧隆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鹤壁市铧隆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x,金额100万元,出票人为郑州市鲁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郑州银行二里岗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壁市铧隆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南洁
人民陪审员姜晓利
人民陪审员张洪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