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红辉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