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聂宏伟、赵某某,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聂宏伟、赵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李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