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7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已婚)以其未婚想找对象为名通过霍XX、冯XX介绍认识随XX,随后王某某在与随XX交往过程中,以与其结婚为由先后共骗取随XX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随XX的陈述,证人随一X、王XX、霍XX、冯XX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婚姻形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