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
原告徐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y。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x、徐x与被告俞y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原告负债建造坐落于嘉定区X镇x房屋。200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嘉定区X镇江桥x房屋的户主为被告,原告占该房58%的份额,被告占42%的份额,由被告归还当时建造该房时所欠债务3万元。之后被告认为其是户主,屡次与原告发生争执。现原告主张在该房中占65%的份额。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在该房屋中享有20%的份额,另外补偿原告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俞x、徐x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江桥x房屋享有20%的份额,被告俞y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房屋享有80%的份额;
二、被告俞y于2010年1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俞x、徐x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