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门口小卖部里向他人非法出售安阳市运输客票140份,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系未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诉、证人李某某证言、安阳市北关区地方税务局发票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0一一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