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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0月25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1日早晨,被告人周某某在桐柏县X乡黄某岗中心庄组,因故与同组村民郝xx等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某用铁锨将郝xx头部砍伤。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郝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0年10月20日,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某某一方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xx的陈述、证人袁xx、郝x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害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撤诉申请、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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