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请求判令被告邓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x元。本案简要事实为:被告邓某某因经营湖南宜港水泥有限公司资金困难,于1996年4月1日向原告廖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2.2%,借款期限一年,逾期按月利率3.3%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邓某某陆续偿还原告廖某某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廖某某借款x元,在2009年5月21日偿还x元,2009年5月23日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11月31日前偿还;
二、原告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3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廖某某自愿负担359元,被告邓某某自愿负担2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鹏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