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汝民初第X号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无共同语言,原、被告经常生气、打闹。2009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生气后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婚后无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原告至今未到法定婚龄。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赵某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无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于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无生育子女。原告个人财产:皮箱一个(现在被告处)。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据此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本案为婚姻无效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且至今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原、被告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仍未消失,原告徐某某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理由,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峥
审判员陈超德
人民陪审员李同新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邢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