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审被告金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璐,被上诉人胡某及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原审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3678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窦丁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