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某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住所地济南某X区X街X号中泰大厦1-10511。
申请人济南某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略),票面金额:430000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济南某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出票日:2011年9月29日,到期日:2012年3月22日,收款人为济南某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某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