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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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