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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5日以与被告陈某某、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忠光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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