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江陵,河南新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邓伟,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江陵,被上诉人鲁某及委托代理人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张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为鲁某所打欠条的民事行为无效,并要求撤销该欠条。原审以欠条是欠款凭证而非合同,张某不能针对欠条行使撤销权,而应在鲁某依据欠条起诉时行使抗辩权,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有误,应做出实体处理。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卧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田晓凯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一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