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10月13日在郏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一辆面包车归被告所有,堂街镇一套门面房归原告所有,婚后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协议内容,而被告却将门面房锁上,并声言已经卖给别人而迟迟不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应属于原告所有的门面房。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提到的离婚协议就是一种欺骗,协议提到的债务问题在签协议时已经不存在,因为原告在西藏做生意遭暴乱而赔了钱,所以回来就把房子给卖了还账,用剩余的钱买了一辆面包车,现房子并不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13日在郏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育一男孩,由男方独自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视;三、婚后共同财产一辆面包车归女方所有,堂街镇有一套门面房归男方所有;四、婚后债权债务有各自承担。以上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成立,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原告将面包车交付被告,被告称房子已卖掉为由不予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位于郏县X镇人民政府大门东侧路南李某营的东邻一间三层临街楼房。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买房收到条、离婚协议、离婚证及本庭对双方的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原告也已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面包车,故原告请求按离婚协议约定确认对门面房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称门面房是因原告做生意赔了钱还账,在离婚前已经卖掉,被告两个证人出庭作证所述前后矛盾,且证人系被告直系亲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郏县X镇门面房一套归韩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申
审判员曹卫国
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