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xx乡xx农场X号,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炎陵xxxx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xx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炎陵xxxx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2011)炎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被申请人炎陵xxxx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8日收到本院作出的(2011)炎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后,当日向本院提出了支付令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炎法民督字第X号案督促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1)炎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本案案件申请费131元,由申请人张xx负担。
审判员郑护华
二О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