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男,栾川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申建新,男,汉族,XXX。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申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红宇
审判员鲁方黎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