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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申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男,栾川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申建新,男,汉族,XXX。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申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红宇

审判员鲁方黎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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