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耀卿,洛阳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济源市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卢某敏债务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把一辆车牌号为豫U——(略)号红旗轿车在2002年12月30日前过户给卢某某。
二、王某某在2002年12月30日前支付卢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略)元)。
三、如到2002年12月30日不能履行该协议,双方按原审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四、一审诉讼费6297元,由卢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297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田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