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卢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2-1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2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耀卿,洛阳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济源市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卢某敏债务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把一辆车牌号为豫U——(略)号红旗轿车在2002年12月30日前过户给卢某某。

二、王某某在2002年12月30日前支付卢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略)元)。

三、如到2002年12月30日不能履行该协议,双方按原审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四、一审诉讼费6297元,由卢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297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田伍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