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胡某富,曾用名王某连,男,1973年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艳平,济源市卢朝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济源市148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胡某涣由其父王某某抚养,胡某某有随时探视权利。
三、“长虹”牌21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VCD机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归王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胡某某所有。双方收到调解书后,王某某到胡某某家拉走所分财产。
四、胡某某一次性补偿王某某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该款于200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胡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田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