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
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3月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余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每月15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周某未向原告余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余某于2010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余某借款本息1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余某借款本息2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