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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非法加工假冒卷烟。2010年9月17日禹州市烟草稽查人员在其家中当场查获假冒软包红旗渠牌成品卷烟1010条(合计20万零两千只),尚未封装的假冒红旗渠烟条12箱(合计12万支)。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巴秋鸽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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