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X酒后至本区X镇X街X号处买菜时,因琐事与路人尹某甲发生纠纷,尹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川沙派出所民警尹某乙奉命前来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X无理谩骂民警尹某乙,且拳击尹某乙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尹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乙的陈某、证人尹某甲、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有关的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相关信息、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