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略)事务所(略)。
被告孟某,男,42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孟某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且有赌博行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彦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198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孟某红,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孟某东,现均已参加工作。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及被告之父孟某的证言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其间虽因家务生气,但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加以证明。为此,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毕小强
人民陪审员李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耿继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