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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9日夜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商丘市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办公室放钱的抽屉,盗走现金51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XX、薛XX、房X、都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证明;破案报告;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贤法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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