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14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明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的情夫张XX到被告人吴某某的暂住处,二人因上网聊天发生争吵并推搡、厮打,被告人吴某某用短刀刺中张XX的胸部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吴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张XX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辨称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事发后积极抢救报警,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的情夫张XX到被告人吴某某在方城县X镇南二环X号的租住处,张XX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同一男性网友通过互联网视频聊天,心生嫉妒发生争吵并推搡、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用一短刀刺进张XX的胸部。被告人吴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张XX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张XX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伤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吴某某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陈XX、曹XX、吴X、石X、靳X、孙XX、刘XX、赫XX、王X、李XX、张XX、吴XX、连X、杜XX、赵XX等人证言证实,有扣押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网上聊天记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物证照片、尸检报告、DNA鉴定报告、物检说明、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在卷作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某某不持异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伤害他人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曹方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