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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刑初字第153号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收受投注谋利,利用其开办在宜章县X乡的副食店,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同时收受6%的手续费。香港六合彩2007年第100期至2008年第9期期间,曾某某收受投注数额累计x元。曾某某得赃款共计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杨、曾、曾某证言;2、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3、户籍证明;4、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5、在逃人员信息表;6、宜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笔记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香港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因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后至被执行逮捕前的羁押期间,应依法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世恒

审判员周霞

审判员王书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晖

(2009)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周霞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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