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0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0年7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7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王XX伪造了焦作市车管所民警郭某某印章“CGS郭某某”后,分别为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盖某、杨某、董某某6人的驾驶证准考证上科目二(2)一栏加盖其伪造的“CGS郭某某”印章,并模仿郭某某签署“同格”字样。经查,“CGS郭某某”印章为工作用章,只有考试合格方能加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等人陈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翟卫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丹青